近日,我院党组成员、副检察长马鸿斌带队,就一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,与河北省玉田县检察院达成异地协作,对涉罪未成年人联合开展帮教工作。

家住河北省玉田县的未成年人丁某某、艾某某于2021年11月在网上结识收买银行卡的上家,二人因贪图利益,一时糊涂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,并在对方转移犯罪赃款时提供刷脸验证予以协助。二人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。经我院审查,犯罪嫌疑人丁某某、艾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但是具有未成年人犯罪、从犯、坦白、认罪认罚、退缴犯罪所得等从轻或减轻情节,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考虑到二人为未成年人,自控力较弱,法律意识淡薄,本次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。又经社会调查,二人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。为有利于帮教挽救,我院决定对二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,考验期为八个月。


为落实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则,我院积极联系河北省玉田县检察院,并委托该院协助联合开展监督考察,得到该院积极协作。两地检察院共同协商,引入第三方帮教机构提供司法社工服务,并确定检察机关、未成年人监护人、社工组织三方共管方式,细化观护帮教、心理调适、家教指导、考察评估等内容,共同签订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》,确保考察帮教落到实处。同时,向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发了《督促监护令》,督促家长积极配合监督考察,转变家庭教育方式,依法履行监护职责。

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,是民族的希望。让涉案未成年人在“家门口”接受考察帮教,便利其学习生活,是对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原则的贯彻。此次津冀两地检察机关就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达成协作,为我院进一步探索完善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积累了经验,同时更加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。检察机关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、做实异地考察帮教、制发督促监护令、引入社工组织力量,为迷途少年回归正路照亮方向。
报送:郑文聪 编校:刘思雨